2012年6月4日,臺灣地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函對食品玩具商品中玩具部分的報驗程序進行補充說明。
從
1. 如果玩具與食品分別進口再包裝,采用監視查驗的,玩具部分應于商品進口到達港埠后向該局辦理玩具的報驗程序,檢驗合格取得查驗證明的玩具,經該局信息系統進行單證比對通關后,玩具再與食品部分一起包裝(不可拆裝);采用驗證登錄的,則由該局信息系統進行單證比對通關后,玩具再與食品部分一起包裝(不可拆裝)。
2. 如果玩具與食品共同封裝,并且不是以玩具商品的貨品分類號列進口時,報驗義務人應先行將進口報單中食品及玩具部分的貨品分類號列進行分項;玩具部分采用監視查驗的,報驗義務人須向該局辦理玩具的報驗程序,而輸入商品報驗申請書中的貨品分類號列應填寫進口報單上對應的玩具貨品分類號列,檢驗合格取得查驗證明的玩具,經該局信息系統進行單證比對后才可通關;玩具部分采用驗證登錄的,則由該局依進口報單上的玩具貨品分類號列于信息系統進行單證比對后才可通關。
此外,玩具部分貼附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識應分別符合“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和“玩具商品標識基準”的規定。




